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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0623

令函日期: 111-06-2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0623
令函要旨:

一、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係由著作財產權人組成,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本條例)許可設立,管理著作財產權,訂定使用報酬率及使用報酬之收受與分配方法,據以收取使用報酬、定期辦理使用報酬之分配,依本條例第9條第2項規定「集管團體…並應將法人登記證書、章程、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個別授權契約、概括授權契約及管理契約範本公告之;變更時,亦同」,且依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之章程規定,使用報酬分配方法之訂定與變更須經由會員大會決議並辦理公告(該會章程第26條、第92條之1),始得作為分配之依據,先予敘明。

二、 來信所詢「MÜST只能分給法人性質之著作財產權人50%」一事,由於MÜST為「國際藝創家聯會」(CISAC)之會員,CISAC係成立於1926年之國際非營利組織,透過會員間簽訂互惠合約之方式,於所屬國家或區域辦理對外授權彼此管理範圍之著作,並確保使用報酬收益能充分且合理的被分配予世界各國之權利人,據了解,CISAC會員須遵守該會所訂定之標準原則,包含保留50%之使用報酬分配予詞曲創作者,經查MÜST前揭使用報酬分配辦法業經該會108年12月13日會員大會通過,並無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至於個別詞曲創作者與製作公司、版權公司等之間約定之分配百分比,則可由當事人間自行協商。

三、 又我國有3家音樂著作集管團體,據了解除MÜST外,其餘2家集管團體(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及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TMCA)並無前述保留50%之使用報酬分配予詞曲創作者之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可視自身需求選擇加入集管團體。

  • 發布日期 : 111-06-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7-11
  • 瀏覽人次 : 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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