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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0630b

令函日期: 111-06-3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0630b
令函要旨:

一、若翻唱他人歌曲,於錄製成影片後,再上傳至網路平台供網友瀏覽,可能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他人音樂著作(詞、曲)、錄音著作(翻唱時如有播放CD唱片當背景)之利用行為;另若於活動或現場翻唱他人歌曲,則可能涉及音樂著作(詞、曲)或錄音(作為翻唱的背景音樂)「公開演出」的利用行為,上述的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均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合先敘明。

二、來信所詢欲翻唱外國歌曲的授權管道,說明如下:

(一)針對音樂著作之「重製」授權,可與各詞曲經紀公司或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洽談(電話:(02)2254-4076),亦可向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電話:(02) 2511-0869)查詢國外音樂著作之「重製」授權資訊;又針對音樂著作之「公開傳輸」授權,MÜST有代管國外音樂著作,建議您可向其洽詢。

(二)如果翻唱時,有利用到他人「唱片」時,錄音著作之重製與公開傳輸授權,皆須逕洽各唱片公司,或由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電話:02-2718-9517)協助查詢錄音著作之授權資訊。另建議可於洽談錄音著作「重製」之授權時,一併取得「公開傳輸」之授權。如需進一步的授權資訊,您可參考本局著作授權管道資訊

  • 發布日期 : 111-06-3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7-11
  • 瀏覽人次 : 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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