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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1160005220號

令函日期: 111-04-21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1160005220號
令函要旨:

主旨:關於您來信詢問著作權相關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您111年4月19日致本局局長信函。
二、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須符合「原創性」(非抄襲)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二項要件,方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又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該著作所表達之思想、製程、概念、原理等(本法第10條之1規定),先予敘明。
三、來信所詢民眾透過1999電話提出的「建議」及「改善問題」,是否屬於著作之範圍,仍須依前述說明判斷之。惟依一般社會通念,如建議或改善問題通常會屬「概念、方法」等思想 層次,恐非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屬「概念」或「表達」,著作利用行為有無構成侵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1-04-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7-13
  • 瀏覽人次 :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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