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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0711b

令函日期: 111-07-1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0711b
令函要旨:

一、人物設計圖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兩項要件,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其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原則上由實際完成著作之人享有 (本法第10條參照,如僅提供想法或意見,未實際參與創作行為,由於單純的概念或想法並不受著作權保護,尚非實際創作之人),除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1條(僱傭關係)、第12條(聘任關係)之情形,始可事前約定以非實際創作著作之人為著作人。又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繼承(本法第21條參照),合先敘明。

二、來信所述買家委託繪師繪製Vtuber人物設計,屬出資聘人完成著作之情形,其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原則上當事人得透過契約約定予以認定;如雙方未約定時,依本法第12條規定,則由受聘人(繪師)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而出資人得在出資的目的及範圍內利用該著作。至於所詢情境,進一步說明如下:

(一)   所詢情境1,買家提供初步之人物設計圖,再由繪師進行重繪:買家完成之初步人物設計圖,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即屬獨立受保護之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買家享有該著作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至於繪師就該初步人物設計圖進行重繪,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達到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之「改作」程度,則會構成「衍生著作」(衍生著作應得原著作之同意,方得進行改作),該衍生著作獨立受著作權法保護,不影響買家原著作之著作權。至於買家是否享有該衍生著作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應視雙方契約之約定而定,如雙方未約定時,依前述本法第12條規定,則由繪師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買家得在出資的目的及範圍內利用該著作。

(二)   所詢情境2,買家只提供文字敘述,由繪師進行繪製:如僅提供意見或建議,未實際參與繪製行為,由於單純的概念或想法並不受著作權保護,故繪師為實際完成著作之人,至於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則依本法第12條規定,視雙方契約有無約定而定(請參考前述說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100 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01001200 著作權法第12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發布日期 : 111-07-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8-08
  • 瀏覽人次 : 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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