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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0718

令函日期: 111-07-1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0718
令函要旨:

一、商店播放音樂,不論係播放Spotify、YouTube之音樂,或是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播放廣播節目,縱使喇叭是擺放在吧台區內而未拉線至客座區,仍屬公開演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除合於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集管團體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合法播放。相關授權管道可參考「音樂授權管道說明」。

二、惟利用之情形,如屬於單純打開收音機接收來自傳統廣播電台所即時播放之節目,未再藉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向公眾廣播節目者,屬於單純開機,則無涉著作財產權之利用,不生侵權問題。

  • 發布日期 : 111-07-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8-08
  • 瀏覽人次 : 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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