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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0719

令函日期: 111-07-1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0719
令函要旨:

來信所述「氣球狗造型模型」的圖案內容,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的美術著作,依據該氣球造型模型之圖案內容來繪製圖案,並以該圖案申請商標,會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縱其間可能另加入自己的創意,亦會涉及「改作」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 發布日期 : 111-07-1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8-08
  • 瀏覽人次 :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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