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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0722b

令函日期: 111-07-2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0722b
令函要旨:

一、 卡通人物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應屬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他人將該等圖案彩繪於牆面上,可能涉及重製及改作他人著作的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構成侵害他人著作權。

二、 就牆面彩繪卡通人物部分,本局已於各項宣導管道及相關活動或講習中加強宣導,積極呼籲卡通人物是著作財產權人智慧的結晶,應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才可合法利用,也才能促進社會文化創意之發展,同時維護我國尊重智慧財產權之形象。非常感謝您對著作權事務的關心,本局會在現有之基礎上,持續加強保護著作權的教育宣導工作,建立社會大眾正確之著作權法制觀念,避免誤蹈法網。

三、 又任何人發現他人的行為涉有侵權情事,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告發(檢舉專線:0800-016-597)。惟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需由該著作財產權人依法提起告訴,司法機關才會進行審理,權利人如未提出告訴,檢調單位亦無法續追其刑責,併予說明。

  • 發布日期 : 111-07-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8-08
  • 瀏覽人次 : 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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