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110725

令函日期: 111-07-2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0725
令函要旨:

一、來信所詢的影片如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或「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則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如他人「下載」該影片,再將該影片「上傳」至網路供公眾瀏覽,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將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

二、如他人未經授權將您享有著作財產權之Youtube影片上傳到其他網路平台,您可依著作權法第6章之1「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同法第90條之4至第90條之12)之規定,通知該網路平台之管理員配合取下以迅速排除侵權行為。或是直接循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提出告訴,追訴侵權者之法律責任,除了可向警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提出告訴外,也可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檢舉專線:0800-016-597)。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故著作權人對於其權利之存在及他人之侵權事實,須自負舉證責任,包括截圖、保留對方侵權證據等(可參考本局製作之「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路徑:本局首頁/著作權主題網/著作權知識+/著作權基本觀念),且個案之侵權爭議,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併予提醒。

  • 發布日期 : 111-07-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8-08
  • 瀏覽人次 : 291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