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110726

令函日期: 111-07-2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0726
令函要旨:

一、如本局前封回信說明所述,依據氣球造型模型之圖案內容繪製LOGO,並以該LOGO申請商標,會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縱其間可能另加入自己的創意,亦會涉及「改作」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所詢向圖庫網站付費購買素材後,是否即代表已徵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而可利用該素材設計LOGO並申請商標註冊一節。首先要向您說明的是,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經查來信所附freepik.com及Adobe Stock之授權條款,均未明確標示是否可將該素材用於商標註冊申請,且Adobe Stock更將授權模式區分為數種不同等級,各享有不同利用範圍,故建議您於利用前宜先向圖庫網站確認所授權利用的範圍,及以網站素材申請商標之利用行為是否可涵蓋在授權範圍內,以避免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 發布日期 : 111-07-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8-08
  • 瀏覽人次 : 249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