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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0811

令函日期: 111-08-1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0811
令函要旨:

一、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著作財產權消滅的著作屬公共財產,除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外,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

二、所詢欲利用「三隻小豬」、「小紅帽」、「木偶奇遇記」等童話故事角色繪製圖檔販售一事,可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一) 如果是自行針對故事中的原著角色進行發想,並自行創作出圖檔,由於前述童話故事的原著已逾越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而成為公共財,任何人皆可利用,因此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且您所自行創作之圖檔,如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兩項要件,即享有著作權,獨立受著作權法保護。

(二) 如果是對故事中他人所作的插畫另行創作成圖檔,因該插畫為獨立的美術著作,若利用該美術著作另為創作,將可能涉及「重製」及「改作」他人美術著作的利用行為,如該美術著作仍在著作權保護期間內,則應取得該美術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另著作權法所保障者為著作的「表達」,不及於其「概念、構想」本身(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之1),如果您只是參考與該美術著作相同的概念(如風格、主題等),而另以自己的方式表達、創作,則不會涉及「重製」、「改作」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且所創作之圖檔如具原創性及創作性,將受著作權法保護。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1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 發布日期 : 111-08-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9-07
  • 瀏覽人次 : 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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