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110815

令函日期: 111-08-1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0815
令函要旨:

一、網路上有關毒理資訊之資料,如來信所提供,由日本「新能源‧產業技術綜合開發機構」發布之「化學物質之初期風險評價書」及「歐盟化學品管理署(現為管理局)健康及消費者保護機構」就特定化學物質所發布之風險評估報告,如屬於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第1款所定「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2項要件,原則上仍屬於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任何人欲於我國利用,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合先說明。

二、所詢貴公司為因應環保署主管法規「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於網路進行化學物質登錄作業,登錄資料包含化學物質的毒理資訊,同時要附上數據的資料來源(即前述風險評估資料),經電洽貴公司,所附資料來源僅係該等資料之單純超連結,並非將該等原始資料下載並上傳網路,則此僅提供以超連結方式,讓公眾直接點選該網址至各作品之原始網站上觀看內容,並不涉及著作權法所規範之利用行為,故不會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

  • 發布日期 : 111-08-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9-07
  • 瀏覽人次 : 210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