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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0818b

令函日期: 111-08-1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0818b
令函要旨:

一、您所欲播放之影片如具有「原創性」、「創作性」,自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視聽著作,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原則上應取得該影片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依您來函所述,您欲於教學中播放全片之利用,恐難符合本法第46條之「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及第46條之1「為教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之要件,因而無法主張合理使用。

三、至於所購買之DVD縱係正版,所購買係該DVD的所有權,僅供購買者個人觀賞,欲於公開場所播放上映,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或使用「教育版」或「公播版」,此時仍須於該版本之授權利用範圍內利用,方屬合法。因此,您於教學活動中欲播放非公播版之正版影片之行為,不論係涉及公開上映、公開傳輸之行為,仍應另行向該影片之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或另行購買「公播版」影片(並須符合授權範圍),始得為之。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利用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或涉及著作權侵害,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600 著作權法第46條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 發布日期 : 111-08-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9-07
  • 瀏覽人次 : 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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