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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0825

令函日期: 111-08-2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0825
令函要旨:

有關 您來信詢問之問題,分別涉及著作權法及商標法問題,答復如下:

 

一、就著作權法部分:

(一) 因現行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第10條參照)。由您所創作的道具與圖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低創意高度)等要件,自創作完成時起,即屬受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美術著作」,不需要為任何的註冊或登記。

(二)至於應如何保障自身著作權,因著作人對其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建議您保留與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的資料(如草稿、原始檔案、或您與他人就著作相關之討論紀錄等),以作為確保自身權利之依據(詳可參考本局網站「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之說明),如有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二、就商標法部分:

(一)「商標」主要的功能,是用來和他人的商品或服務來源相區別,申請人可以依自身需求選擇是否有將創作角色圖樣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保護。但應留意的是,取得商標註冊後,至少在3年內有使用商標並持續使用的義務 (商標法第63條規定參照) ,以免有遭廢止註冊之風險。至於經營品牌的形式,商業上不乏透過授權他人使用的方式進行規畫及布局,可提供您參考。

(二)至於我國商標權的保護,係採註冊保護為原則,如要依法排除他人未經同意之使用,或有搶先申請註冊等情形,可以檢附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商標圖樣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並繳納申請規費,自行或透過代理人依法向本局提出申請註冊,經審查沒有商標法規定不得註冊情形(第30條、31條第1項、第32條第1項規定參照),可以依法自註冊公告之日起,對於他人沒有得到同意而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的行為,主張民事及刑事侵害商標權法律責任(商標法第68、69條及第95、97條規定參照)

  • 發布日期 : 111-08-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3-24
  • 瀏覽人次 : 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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