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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0826b

令函日期: 111-08-2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0826b
令函要旨:

一、歌曲及歌詞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即屬受本法保護之「音樂著作」。又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屆滿之著作將成為公共財產,除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外,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請參考本法第30條規定)。

二、有關所詢問題(一)及(三):

經查來信所述五首歌曲的作曲者鄧雨賢(1906-1944)及Teodoro Cottrau(1827-1879),死亡至今已超過50年,依本法第30條規定,其所創作之「曲」已成為公共財產,故在不影響著作人格權之情形下得自由利用(例如對該曲進行改編);惟作詞者李臨秋(1909-1979)、周添旺(1911-1988)所創作「詞」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尚未屆滿而仍受本法保護,如欲利用「詞」,除有本法第44條至65條規定合理使用的情形外,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三、有關所詢問題(二)至(五):

(一)於影片提及「歌曲名稱」及「三線路」等名詞或「編曲者、演奏者姓名」,因歌名、道路名稱及人名或不具原創性而非屬「著作」,或依本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並非屬著作權之標的,縱使於影片中談及作詞者周添旺於歌曲「月夜愁」之歌詞中有使用該道路名稱,仍無涉利用他人著作,無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

(二)另依本法第52條規定,如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若所製作之影片將提及他人創作之歌詞內容,目的係為供自己創作影片之參證或註釋之用,得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辨,並依本法第64條規定明示出處時,則有主張本條「引用」之空間;又有關「合理範圍」之內涵,須依本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各項要件(包含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於具體個案綜合判斷,如不致過度影響著作財產人之權利,始得主張本條合理使用規定。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是否已成為公共財?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是否構成利用著作?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1-08-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9-07
  • 瀏覽人次 : 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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