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110829b

令函日期: 111-08-2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0829b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您創作之影片如具有「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需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要件,自您創作完成時起,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合先說明。

二、由於著作權屬私權,故著作權人對於其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因此,如您有保留前開著作之創作過程或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即得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請參考本局製作之「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

三、又關於侵害發生後應如何維護權益一節,如他人未經授權將您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影片上傳到Youtube,您可依著作權法第6章之1「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同法第90條之4至第90條之12)之規定,通知該網路平台之管理員配合取下,以迅速排除侵權行為。或是直接循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提出告訴,追訴侵權者之法律責任。刑事訴追部分,除了可向警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提出告訴外,也可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檢舉專線:0800-016-597)。

  • 發布日期 : 111-08-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9-07
  • 瀏覽人次 : 249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