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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1160011090號

令函日期: 111-08-15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116001109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台端來信詢問著作權問題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民國111年8月9日致本局局長信函。

二、所詢問題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 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 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是以來信 所述學生就社會科學理論所提出之議題本身,若僅是該學科 之上位思想或概念,即不受著作權之保護,亦不能禁止他人 以相同概念,另為獨立內容之表達;反之,若就該議題已有 具體的表達內容(如:就該議題撰寫評論或論文等),且具有「 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最基本的創 意程度) ,則該等具體表達之內容,則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 著作。

三、所詢問題二:依本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 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但僅限於 試題,並不包括解答。所詢公職補習班裡的考試試題,如非 前述依我國法令所舉行之考試試題,則仍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四、所詢問題三:按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1款所稱不得為著作權 標的之「公文」,係指以處理公務為目的,具備法律規定之 程式的文書(請參考公文程式條例第1條、第2條規定),所詢 公文附件之表格、圖案究屬於公文或非公文之著作,依本局89 年4月13日智著字第89002617號函意旨,仍須就個案事實認定 是否符合前述要件,尚難一概而論。又該表格、圖案如屬於 同法第9條第1項第3款所定「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 表格、簿冊或時曆」,則縱認非屬公文,仍屬不得為著作權 之標的。

  • 發布日期 : 111-08-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09-07
  • 瀏覽人次 :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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