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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0907

令函日期: 111-09-0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0907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其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當事人得透過契約約定予以認定;如雙方未約定時,則由受聘人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依來信所述,若該電子書封面係由您出資委請繪師完成的著作,在未約定著作權歸屬的情形下,該繪師為著作人,且享有著作財產權,而您(出資人)得在出資的目的及範圍內利用該著作,先予說明。

二、請繪師繪製電子書封面會因商用或非商用行為有不同價格,而個人販售電子書請繪師繪製封面為商業或非商業行為與著作權法無涉,本組歉難表示意見,商業條件應由雙方協商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1-09-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10-07
  • 瀏覽人次 : 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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