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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0912

令函日期: 111-09-1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0912
令函要旨:

一、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來信所附照片,只要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所詢將受著作權保護之照片,部分予以劃記黑色線條,並在旁加上產品資訊之文字,作為產品行銷文宣,將涉及「重製」、「改作」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如後續將該文宣於街頭發放或用於網路宣傳,並會另外涉及「散布」或「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取得各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將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要負民、刑事責任,不因是否註明出處而有所不同。

二、此外,若將他人的攝影著作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為不當的改變,並達到「損害著作人名譽」之程度者,亦即,此種改編帶有負面評價或意義時,尚可能構成對著作人格權之「禁止不當變更權」之侵害,亦須負民、刑事責任,併予說明。

  • 發布日期 : 111-09-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10-07
  • 瀏覽人次 : 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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