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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0913

令函日期: 111-09-1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0913
令函要旨:

一、 來信所附之粉絲專頁Adesigner教學內容如果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影片)、語文著作及美術著作(教學圖文)。又依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概念、原理、發現,亦即著作權僅保護著作所表達的內容而不保護其概念。是以,來信所欲出版之電腦軟體技巧教學書籍,如僅係運用粉絲專頁Adesigner教學影片之相同概念,另以自己理解之方式,以自己創作之文字或圖片表達者,此僅為採用他人著作所傳達之觀念,而觀念並不屬於著作,亦不受著作權法所保護,則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問題。

二、 惟如您欲出版之書籍內容有參考、複製、改寫該粉絲團之教學內容(影片、圖片、文字),則將涉及「重製」、「改作」及「散布」等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三、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屬「概念」或「表達」,著作利用行為有無構成侵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1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 發布日期 : 111-09-1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10-07
  • 瀏覽人次 :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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