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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0919

令函日期: 111-09-1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0919
令函要旨:

一、   首先說明,電腦軟體屬於著作權法中之電腦程式著作,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利用人應依該等電腦程式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範圍利用之。目前市場上所販賣之電腦軟體,著作財產權人通常會考量市場上不同之授權需要,將其軟體之合法重製物區分為個人版、教學版、營業版或試用版等,利用人應依其授權方式(授權的範圍,包括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等)利用之。

二、   據上述,所詢Visual Studio 2017試用版是否只能用於個人家中?皆應視該電腦軟體程式之授權範圍決定,建議您先參閱該軟體上所載之授權契約內容,確認授權利用範圍再行利用,否則可能因違反「使用者授權合約書」而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問題。又對於授權範圍約定不明之部分,依著作權法之規定,此種情形推定著作財產權人未授權(參照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700 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發布日期 : 111-09-1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10-07
  • 瀏覽人次 : 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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