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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0920

令函日期: 111-09-2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0920
令函要旨:

有關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  所詢問題一,karabox智慧聲控卡拉ok點唱機內存程式超連結至YouTube一事,點唱機內建或使用相關APP連結至影音網站(如YouTube)等,再以串流方式供利用點唱機之人瀏覽,如其使用的技術為超連結,則不涉及著作利用行為;惟如明知該連結之影音網站本身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而仍透過匯集超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或內建匯集侵權影音內容連結之APP程式,且其APP程式提供公眾使用而受有利益者,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參照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或構成違反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規定,涉及侵權而有民刑事責任。

二、  所詢問題二,上傳他人歌曲卡拉版,涉及對他人音樂著作(詞、曲)、錄音著作等「重製」之利用行為,又著作權法所稱之「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參照),所詢「設定不公開或私人狀態」,如可閱覽之對象已超過正常社交範圍,仍涉及「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前述皆為著作權人專屬之權利,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至於所詢「編寫APP程式進行盜版伴唱機販售」行為,仍請參考前述一之說明。

三、  所詢問題三、四,如權利人發現網路平台上有侵害其著作權之內容時,可依著作權法第6章之1「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著作權法第90條之4至第90條之12)之規定,通知該網路平台配合取下,可迅速排除侵權行為;平台於符合一定要件之前提下(主要為通知/取下侵權內容),此時對「內容提供者」如利用平台從事侵害著作權之行為時,亦可主張免除其共同侵權責任。至於「內容提供者」,因屬於實際侵權行為人,自仍需對其自身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負民、刑事責任,詳請參閱「著作權法網路服務提供者ISP民事免責事由Q&A」;至於帳號是否設定實名制,與著作權法無涉,本局歉難提供意見。

  • 發布日期 : 111-09-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10-07
  • 瀏覽人次 : 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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