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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0921

令函日期: 111-09-2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0921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歌曲如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低創意高度),於創作完成時即受本法保護;其中的詞、曲,為本法所稱「音樂著作」,如欲利用,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同意或授權;如果另外利用到錄有聲音之唱片或MP3,則會涉及「錄音著作」的利用,同樣須取得授權,否則會涉及著作權侵害而有民、刑事責任,合先說明。

二、經查本局音樂錄音著作查詢系統,所詢歌曲「無敵鐵金剛」有多種版本,若您只利用「無敵鐵金剛」的音樂著作(即對於詞、曲的利用,例如無配樂的自彈自唱),則可洽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電話:02-2511-0869)協助查詢;如另有播放CD、MP3等行為,還會再涉及「錄音著作」(錄有聲音之唱片等版本)之利用,可洽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電話:02-2718-9517)協助查詢。然而,須取得何項授權,應視個案實際利用情形予以判斷,故建議您確認欲使用的版本後,參考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依您欲利用的情形洽詢相關單位辦理相應之授權。

  • 發布日期 : 111-09-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10-07
  • 瀏覽人次 : 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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