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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0927c

令函日期: 111-09-2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0927c
令函要旨:

一、 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之兩要件,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所詢之手繪地圖如具前述「原創性」及「創作性」兩要件,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圖形著作或美術著作,如他人擅自以浮雕之方式重現您手繪之地圖,可能涉及重製、改作等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原則上應取得您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 又關於侵害發生後應如何維護權益一節,因著作權屬於私權,您可直接循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提出告訴,追訴侵權者之法律責任,或依著作權法第82條及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之規定,備具相關申請文件後,向本局申請調解(需繳納規費新臺幣4,000元,相關資訊請參考本局網站「申請爭議案件調解」專區)。此外,您亦可檢具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檢舉專線:0800-016-597)

  • 發布日期 : 111-09-2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10-07
  • 瀏覽人次 : 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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