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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0929c

令函日期: 111-09-2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0929c
令函要旨:

一、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所稱「依法令舉行」係指依我國法令舉行之考試,例如:國民中小學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實施之評量所使用試題及各公私立高中舉行之模擬考、複習考、隨堂測驗等,均係依我國教育相關法令所舉行之考試,其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受著作權保護,但僅限於試題,並不包括解答。因此,所詢能力競賽、大學申請入學等試題等是否屬依我國法令所舉行之考試試題,因本局非屬各類考試所主管法令之機關,請逕洽教育部(02-7736-6666)或辦理考試之主管機關洽詢確認。如確實屬依法令舉行之考試試題,則不得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不生著作權之問題。

二、      如所詢試題非屬依我國法令所舉行之考試試題,且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著作)及創作性(具有最低的創意高度),即屬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若欲將該等試題予以影印,將涉及「重製」之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三、    另本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亦即可基於私人非營利的利用重製他人的著作,但如您係為了個人練習而將非依法令舉行之試題拿去外面影印,因影印店營業用之機器屬「供公眾使用」之機器,無法主張第51條(私人重製)合理使用之規定。又所謂的「合理範圍」,依本法第65條第2項之概括合理使用規定,需在「利用之目的及性質」、「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中所占之比例」、及「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四款要素綜合衡量判斷,如使用之情況在不合理的利用範圍,有損及著作財產權人的市場經濟利益,則無法主張合理使用。如有爭議,將由司法機關依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是以,仍建議您洽取權利人的同意或授權,以避免不必要之爭議。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 : 111-09-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10-07
  • 瀏覽人次 : 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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