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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1019b

令函日期: 111-10-1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1019b
令函要旨:

一、我國與日本同為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員,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規定,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所詢《櫻桃小丸子》主題曲〈大家來跳舞〉(おどるポンポコリン,下稱所詢歌曲)為日本之著作,故該首歌曲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先予敘明。

 

二、 經電詢瞭解您欲於製作影劇作品中,錄製由演員翻唱所詢歌曲之歌曲片段,再將該等影片上傳至網路平台上,供公眾觀賞,該等利用行為可能涉及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中「重製」與「公開傳輸」他人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如翻唱時有播放CD唱片當背景音樂),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均應先取得各該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

 

三、針對來信所詢如何取得所詢歌曲的授權管道,說明如下:

(一) 就音樂著作的「重製」授權,可逕洽各詞曲經紀公司洽談授權,或先向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電話:0905-527-616) 與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電話:(02) 2511-0869)詢問重製權的授權資訊;至於音樂著作的「公開傳輸」授權,因MÜST可代國外姐妹協會進行授權,貴公司可逕洽MÜST詢問授權事宜。

(二) 就錄音著作的「重製」與「公開傳輸」授權,貴公司皆須逕洽所詢歌曲的唱片公司洽談授權,或先洽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由其協助查詢錄音著作之相關授權資訊。如需進一步的授權資訊,您可參考本局著作授權管道資訊查詢管道

  • 發布日期 : 111-10-1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11-03
  • 瀏覽人次 :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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