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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1027

令函日期: 111-10-2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1027
令函要旨:

一、所詢您委請朋友將您的構想繪製而成之圖案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又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創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故縱使您有提供想法予您的朋友,除非您與朋友間有本法第11條職務上完成著作之關係、第12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之關係外,著作權將歸屬於實際創作人(即您的朋友)所有,合先說明。

二、依著作權法第36條、第37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之讓與、授權範圍是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只要雙方合意即可,約定方式不以書面正式契約為限, Facebook私訊對話記錄亦可作為雙方合意之參考。惟依照您所詢之問題,您朋友所繪製的圖檔將屬於遊戲公司,也經他同意,如未來發生讓與或授權範圍不明之爭議,將有可能被推定為「未讓與」或「未授權」一事。為避免日後衍生不必要之爭議,建議仍以簽訂書面契約為宜,本局網站有提供「文創產業著作權相關契約範本」,可供您依實際需要予以增刪調整。

三、此外,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請參考本法第21條),因此,如您欲以自身之名義參加比賽,建議與您朋友約定,就您參加比賽及後續遊戲公司之利用等,約定對您不行使著作人格權,以避免發生侵害著作人格權之爭議。

  • 發布日期 : 111-10-2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11-03
  • 瀏覽人次 : 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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