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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1031

令函日期: 111-10-3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1031
令函要旨:

一、依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第2款及第10條規定,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換言之,著作必須係以自然人或法人為權利義務主體的情形下,由自然人所為的創作,方可能受到著作權的保護。

二、有關人工智慧(AI)的創作,大致上可分為兩種:

(一)第一種是「以人工智慧為工具的創作」,也就是人類有實際的創意投入,只是把人工智慧(例如:繪圖軟體)當作輔助工具來使用,在這種情形依輔助工具投入創作者的創意而完成的創作成果仍可以受著作權保護,著作權則由該投入創意的自然人享有,除非有著作權法第11條及第12條之情形。

(二)第二種是「人工智慧獨立創作」,也就是人類並無實際的創意投入,完全是由AI的演算功能獨立進行完成創作,此時由於AI並非自然人,沒有人類精神文明的投入,其創作完成成果自然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原則上無法享有著作權。

  • 發布日期 : 111-10-3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11-03
  • 瀏覽人次 :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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