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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1103

令函日期: 111-11-0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1103
令函要旨:

一、   所詢問題2及問題3:
所詢刊登在書籍或報章雜誌當中的照片,如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攝影著作」,而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為「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如已屆保護期間,即屬公共財產,除不得侵害著作人格權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問題2及問題3所述之情形,可確認照片已公開發表超過50年,已逾著作權保護期間,故將此等照片翻拍後收錄至您所欲出版販售之書籍,不會涉及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二、   所詢問題1及問題4:
承前所述,若書籍或報章雜誌當中的照片仍處於著作權存續期間內,則將此等照片翻拍後收錄至所欲出版的書籍當中,並加以出版販售,因涉及「重製」、「散布」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至若無法確認所欲翻拍的照片是否已逾著作權保護期間,仍建議取得著作財產權之授權為宜,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紛爭。

三、   所詢問題5:
由於中國大陸與我國均為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員體,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大陸人民之著作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又著作權保護係採「屬地主義」,如利用行為在我國,則應適用我國的著作權法。是以,所詢能否翻拍中國大陸書籍當中的照片,並收錄至所欲出版販售之書籍,仍請依說明一及說明二所述原則判斷之。

  • 發布日期 : 111-11-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12-05
  • 瀏覽人次 : 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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