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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1108

令函日期: 111-11-0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1108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所稱「依法令舉行」係指依我國法令舉行之考試,例如:國民中小學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實施之評量所使用試題及各公私立高中舉行之模擬考、複習考、隨堂測驗等,均係依我國教育相關法令所舉行之考試,其試題及其備用試題,均不受著作權保護,但僅限於試題本身,並不包括解答,併予說明。

二、至於所詢公、私立大學及研究所的期中期末考、轉學考、入學考等題目,因本局非屬各類考試所主管法令之機關,請逕洽教育部(02-7736-6666)或辦理考試之主管機關洽詢確認。如確實屬依法令舉行之考試試題,則不得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不生著作權之問題;反之,則可向各公、私立大專院校洽詢,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之。

  • 發布日期 : 111-11-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12-05
  • 瀏覽人次 : 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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