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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1111

令函日期: 111-11-1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1111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音樂著作」(詞、曲)係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參考本法第30條之規定),「錄音著作」(錄有聲音之CD版本)之著作財產權則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參考本法第34條之規定),著作若超過前述規定的保護期間,即屬公共財,在不侵害著作人格權(包括著作人姓名表示、禁止不當變更著作致損害著作人名譽等)之情形下,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反之,若相關著作仍處於本法所規定之保護期間內,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合法利用,先予說明。

二、有關您來信提到欲於非營利APP中使用歌手美黛演唱之《意難忘》歌曲作為表現時代背景音樂一事,縱僅擷取片段,仍可能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錄有聲音之CD版本)之利用行為,分述如下:

 (一)音樂著作:查所詢歌曲之作曲者佐々木俊一卒於1957年,其死亡已逾50年,故音樂著作「曲」已超過保護期間而成為公共財,利用時不須取得授權,可自由利用;至於音樂著作「詞」之部分,則尚在著作權保護期間,「重製」請洽個別著作財產權權利人或可洽詢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電話:0905-527-616),「公開傳輸」則可洽著作財產權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可參考本局網站「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

 (二)錄音著作部分:查所詢歌曲有多種錄音版本,建議您確認欲使用的錄音版本後,參考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依您欲利用的情形洽詢相關單位辦理相應之授權。

  • 發布日期 : 111-11-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12-05
  • 瀏覽人次 : 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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