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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1115b

令函日期: 111-11-1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1115b
令函要旨:

一、有關您詢問在高雄駁二逛市集看到販售版權商品一節,如該等商品係賣家在國內所取得之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參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則販售該等商品不會有違反著作權之疑慮。如您認為賣家販售之商品有涉及著作財產權之侵害,亦得檢具相關事證,向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所屬之保智大隊檢舉(檢舉專線:0800-016-597,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二、此外,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告訴乃論(除盜版光碟外)之罪,須由權利人依法提出告訴後,檢調機關始能予以訴追。任何人雖得依法進行告發,惟如權利人並未提出告訴,檢調單位亦無法追究其刑責,併予說明。

  • 發布日期 : 111-11-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12-05
  • 瀏覽人次 : 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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