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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1117

令函日期: 111-11-1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1117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之兩要件,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自己所製作之數位課程影片,如具前述「原創性」及「創作性」兩要件,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他人擅自將您的著作燒錄成光碟、大補帖販售,涉及重製、散布等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原則上應取得您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若您覺得您的著作權遭受到侵害,可檢具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檢舉專線:0800-016-597),亦可直接循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提出告訴,追訴侵權者之法律責任,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 發布日期 : 111-11-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1-12-05
  • 瀏覽人次 : 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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