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111201

令函日期: 111-12-0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1201
令函要旨:

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來信所述之「e等公務園」等公務員學習時數平台內之考題是否係上述「依法令舉行」之試題,請逕向該等平台之主管機關洽詢確認。至您所詢有關「e等公務園」等公務員學習時數平台內之考題解答公佈於網路是否違反著作權一節,因「解答」非屬前述著作權法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故解答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具有最低創意高度)等要件,仍受著作權保護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111-12-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1-06
  • 瀏覽人次 : 292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