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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1205

令函日期: 111-12-0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1205
令函要旨:

一、首先說明,考生於應試時所為之答題內容,如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者,即屬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並自其創作完成時即受保護,他人如欲利用,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有關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後,始得為之。

二、依著作權法第7條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不生影響」,例如:論文集、名言錄、詩歌集等。因此,所詢經考生授權後,將各個考生之答題內容匯集成為詳解,如對詳解進行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後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則可獨立作為「編輯著作」受保護,惟其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是否具有創作性,須於具體個案中加以判斷。

三、另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依本條規定,必須以「有自己之著作」為前提,在合理範圍(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參照)內,引用他人著作供自己著作之參證或註釋之用,並得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辨,所詢於試題詳解當中引用教科書或外部資料之內容,並為讀者解釋為何選擇此答案之情形,如符合前述規定要件,則可依該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且須依同法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反之,若無自己的創作,或自己的創作部分甚少,則無法主張上述合理使用規定,仍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至所詢此等試題詳解是否屬「編輯著作」,請依前述說明二於具體個案中判斷之。

  • 發布日期 : 111-12-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1-06
  • 瀏覽人次 :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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