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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1212

令函日期: 111-12-1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1212
令函要旨:

一、藝術家、插畫家之作品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基本的創意程度)」,則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所詢如以Midjourney之AI藝術生成工具以人工智慧串接網路資源,以演算法利用網路上之該等著作進行學習,可能會涉及「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惟前揭利用他人著作之行為,尚不屬於本法第44條至第63條規定之適用情形,然參酌本法第65條第2項所定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要件,是否得依本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仍須個案綜合判斷,尚無一定之標準。

二、至於AI藝術生成工具在學習後的產出之成果,如您來信所言,依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法所保護者為觀念、構想之「表達方式」(例如畫作本身),不及於觀念、構想本身(例如:畫風、風格等),因此如果AI產出結果僅是以特定藝術家的「風格」表現,與原作仍有不同,尚不涉及著作權之侵害。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之利用行為是否侵害著作權?是否可主張合理使用?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又因最近知名之AI藝術生成工具如Midjourney, Dall-E 及 Stable Diffusion等,均係由外國公司所提供之服務,未來亦可關注國際上是否有相關著作侵權案件之成立或判決,可作為參考。

  • 發布日期 : 111-12-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1-06
  • 瀏覽人次 : 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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