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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11219

令函日期: 111-12-1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11219
令函要旨:

一、所詢問題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重製」係指「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同項第10款規定,公開傳輸係指「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如將廣播節目之音檔儲存於官方網站供公眾收聽,涉及音樂、錄音著作「公開傳輸」及「重製(於伺服器)」,應就前述利用行為分別取得授權,始得合法利用,否則可能構成著作權之侵害,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又我國現行音樂、錄音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並未管理重製權,包括重製權在內之相關授權管道請參考本局網站「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

二、所詢問題二,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條第4款規定「概括授權契約」係指「集管團體與利用人約定,集管團體將其管理之全部著作財產權授權利用人在一定期間內,不限次數利用,利用人支付使用報酬之契約」,據了解,集管團體就廣播電台利用行為,一般係簽訂前述之概括授權契約。惟如契約發生爭議時,若就雙方契約中約定不明之部分,則推定為未授權(參照本法第37條第1項規定)。

  • 發布日期 : 111-12-1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1-06
  • 瀏覽人次 :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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