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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20131

令函日期: 112-01-3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20131
令函要旨:

一、來信所附之圖片如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作品)及創作性(具有最低的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的「美術著作」。您欲參考他人圖片作為封面使用,可能涉及「重製」或「改作」之利用行為(如係完全重現他人之著作內容,即屬本法所稱之「重製」行為,而若在表現原著作內容外,還加入新的創意另為創作,則屬「改作」行為),前述利用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該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

二、另依本法第51條及第63條規定,如係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改作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又所謂「合理範圍」依本法第65條第2項規定,應審酌一切情狀,並依「利用之目的及性質」、「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判斷標準,個案情形綜合判斷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經1月31日電詢您,您表示係將改作後之圖片作為學生畢業紀念冊使用,縱使該行為非營利,因您係製作畢業紀念冊給學生收藏而非您本人之個人收藏,故不符合前述合理使用之規定,為避免爭議,仍建議您向圖片之著作財產權人取得同意或授權。

三、至於所詢僅在原圖片中對人物動作及位置上做不同調整可否避免侵權一節,縱該調整未另為創作而不涉及改作,還是可能構成「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併予敘明。

四、由於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實際利用行為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或侵權,如有相關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予以調查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2-01-3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2-03
  • 瀏覽人次 : 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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