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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20131b

令函日期: 112-01-3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20131b
令函要旨:

一、我國與日本同為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員,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規定,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所詢沢田研二或小畑ミキ等歌曲為日本之音樂著作,亦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先予敘明。

二、於餐廳公開播放前述公開發表已超過五十年的歌曲,將涉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錄有聲音版本之CD等)之著作利用行為,是否合法說明如下:

(一)有關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須區分「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分別計算。「音樂著作」係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0條),「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則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4條)。著作若已超過著作權法規定的保護期間,即屬公共財,在不侵害著作人格權的情形下,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不會侵害著作財產權;反之,若所欲利用之著作仍在本法所規定之保護期間內,則於公開場合播放歌曲,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授權,始得合法利用。

(二)如您欲播放歌曲之錄音著作確實已公開發表超過五十年,因保護期間已屆滿而為公共財,固無須另取得錄音著作之授權;惟如歌曲之詞曲(音樂著作)創作者尚生存或死亡未逾五十年,則錄音著作上之音樂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仍在存續期間,仍應向音樂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始屬合法利用。至於如何取得日本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授權,我國之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可代國外姐妹協會進行授權,建議您可逕洽MÜST詢問授權事宜(電話:(02) 2511-0869)。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您利用音樂是否須取得授權?如有爭議時,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加以判斷。

  • 發布日期 : 112-01-3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2-03
  • 瀏覽人次 :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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