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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20202

令函日期: 112-02-0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20202
令函要旨:

一、於校園或社區等公開場所播放影片供公眾欣賞,涉及「公開上映」他人視聽著作之利用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的合理使用外,應購買或租用「公播版」(即著作財產權人已授權放映給公眾看的影片),或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始得為之,合先敘明。

二、依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凡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可以在特定活動中公開上映他人已發表之著作。您欲舉辦的活動如屬「非經常性之特定活動」,且符合上述要件,則有適用本條合理使用之空間,即得在活動中放映電影,不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反之,如果是每週或每月等選擇不特定時間播放,則屬經常性活動,而無法主張上述的合理使用規定,須事先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或租用「公播版」影片播放之。

三、依來信所述,您計畫播放外國電影DVD的片商公司(競達影視企業有限公司)已解散,經初步查詢網路資料,國內有其他公司出版該DVD,競達影視企業有限公司似非該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電影之著作財產權人通常為製作發行商),故其解散不影響該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建議您向其他相關業者詢問是否亦有出版欲播放的電影DVD公播版(本局「公播版影片著作權」中亦有公播版業者資訊可參考)。若您計畫播放的電影難以取得公播版,且不符合前述合理使用之情形,建議您以其他電影替代,並事先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或租用公播版影片播放之,以免觸法。

  • 發布日期 : 112-02-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3-03
  • 瀏覽人次 : 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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