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120206

令函日期: 112-02-0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20206
令函要旨:

一、所詢欲在商業出版書籍中利用報紙內文一節,如所利用之報導內容,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4款所稱之「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包含圖片或照片等),因其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人均得對之加以利用,自無違反本法之問題。惟若該報導不僅僅是「單純傳達事實」,而是在事實傳述以外,還添加了作者的評論及分析等,則該篇報導仍會受到本法的保護,如在出版書籍中利用報導內容,會涉及「重製」及「散布」他人著作之行為,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利用。

二、又依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而本條所稱「引用」,係指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等。因此,有關您詢問之情形,如符合前述要件,並依本法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且所利用他人著作的比例很低、不會造成市場替代效果、不會對原著作的經濟利益產生影響,即可依前述規定主張合理使用,而無須另取得授權,也不會造成著作權的侵害。

三、至於利用情形於無法符合前述合理使用要件,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時,其洽取授權對象為何一節,由於報社雖發行報導,然並非一定為報導之著作財產權人,仍需視撰寫報導的記者和報社間是否有特別約定而定。因此,建議您先向報社了解所利用報導之著作權利歸屬情形,再向著作財產權人洽取授權。

  • 發布日期 : 112-02-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3-03
  • 瀏覽人次 : 236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