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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20216

令函日期: 112-02-1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20216
令函要旨:

一、國小課文如具有原創性、創作性,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的語文著作,如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尚未屆滿(原則上為著作人終身加其死亡後五十年,可參考本法第30條至第35條之規定),則利用課文著作內容製作教材並進行販售,將涉及「重製」及「散布」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取得各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將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要負民、刑事責任。

 

二、又依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此,如您所欲製作之寫作延伸教材,主要內容為分析課文結構、閱讀理解試題及寫作活動,僅是引用部分課文,附屬於教材中供作參證或註釋之用,並得與自己創作之部分加以區別,且依本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4款要件審酌屬合理範圍內,則可依前述規定主張合理使用,後續之「散布」行為,亦得一併主張合理使用,不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惟應依本法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

  • 發布日期 : 112-02-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3-03
  • 瀏覽人次 : 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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