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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20218b

令函日期: 112-02-1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20218b
令函要旨:

一、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之規定),而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又民國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業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亦即本局自87年1月23日起,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等相關業務。因此您詢問的文稿出書、音樂著作和錄影著作申請著作權事宜,自您於著作完成後即享有著作權,無須向本局申請著作權登記。

二、又著作權屬私權,著作權人應與其他一般私權之權利人相同,對其權利之存在要自負舉證責任,建議您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詳情請參考本局網站之「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日後發生私權爭執時,便於舉證而由法院依個案情節,加以認定。

  • 發布日期 : 112-02-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3-03
  • 瀏覽人次 : 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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