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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20220
令函日期: | 112-0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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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20220 |
令函要旨: | 一、 據了解ChatGPT係經由文字對話方式,並透過人類訓練員干預以增強其機器學習效果,並配合利用人之指令、關鍵字,將ChatGPT所儲存之大量資料內容,透過AI技術予以重組或重現內容。則ChatGPT所儲存之資料內容,如其本身具有原創性、創作性,則均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ChatGPT之擁有者或經營者所為之儲存、重組他人著作之內容,並透過網路提供予公眾之行為,已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且涉及大量利用他人著作,恐無法主張合理使用,前述行為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須負相關之民、刑事責任。 二、 至於ChatGPT之利用人,即所詢補習班將ChatGPT產生之文章彙集成冊或由補習班講師於其編寫之講義中附帶ChatGPT產生之文章,如明知該等ChatGPT所產出之文章係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又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仍為分發給班內學生使用之行為,縱使是無對外發行、販售或免費發送,亦有可能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與散布權。因此,應先釐清ChatGPT所產生之文章有無取得授權,以及ChatGPT有無取得可轉授權予他人再利用之權利,如無法釐清確認者,建議不要為上述之利用行為,以避免發生不必要之爭議。 |
- 發布日期 : 112-02-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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