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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20414

令函日期: 112-04-1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20414
令函要旨:

一、網路梗圖與迷因(meme)圖片如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著作。又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著作的「表達」,而不及於該著作所表達之「概念」(本法第10條之1參照),故所詢利用行為若僅是運用與該等著作相同的概念、構想(如畫風、主題等),並以自己的方式另行表達、創作,而未直接利用他人的著作(即圖片本身),該等利用並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問題。

二、惟所詢利用行為若是參考、臨摹他人圖片再加以繪製、修圖,如繪圖係完全重現原著作內容,係屬「重製」行為,若繪圖係屬修改他人著作,並加入自身創意而達另為創作之程度,則屬「改作」行為,後續再將該等圖片放置於書本出版,亦會涉及「散布」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三、又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且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本法第6條參照),故如欲利用之梗圖,係經他人改作後之衍生著作,亦須分別取得「原著作」及歷次「衍生著作」之各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至於如貴公司已盡一切努力,惟因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致無法與著作財產權人聯繫或取得授權時,可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規定,向本局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詳請參閱本局網頁「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專區」。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利用行為究竟係利用他人創作之「概念」或「表達」?所詢利用行為與就他人所創作之貼圖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或涉及著作權侵害?如有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1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 發布日期 : 112-04-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5-02
  • 瀏覽人次 : 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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