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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20418

令函日期: 112-04-1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20418
令函要旨:

有關所詢著作權疑義,說明如下:

一、        所詢問題一:他人創作之圖書內容,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則屬於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的「語文著作」。如您於公開網路平台撰寫書評而摘錄該書句,會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65條規定合理使用的情形外,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合先說明。

二、        依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而本條所稱「引用」,係指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等。因此,有關您撰寫書評摘錄他人書句,如符合前述要件,並依本法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且依本法第65條第2項之規定審酌屬「合理範圍內」(例如:利用他人著作的比例很低、不會造成市場替代效果、不會對原著作的經濟利益產生影響),即可依前述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不論是否開啟分潤營利均同,而無須另取得授權,也不會造成著作權的侵害。

三、        另依本法第65條第2項合理使用概括條款,「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僅屬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之一,尚須斟酌「利用之目的及性質」、「著作之性質」、「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其他判斷標準,以判斷個案利用行為是否屬「合理使用」,本法並無「利用特定比例,即屬合法」之明文認定標準,亦無「非營利一定可以合理使用」之規定,而均需個案判斷。

四、        所詢問題二:如移除摘錄書句,僅留下您個人對於全書觀點、心得與思索所撰寫之評論部分,則您即為該書評部分之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本得自由利用及進行相關營利行為。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實際利用情形是否構成本法52條或65條合理使用,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112-04-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5-02
  • 瀏覽人次 : 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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