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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20420

令函日期: 112-04-2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20420
令函要旨:

一、        所詢「澎湖縣天后宮」建築外觀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最低的創意高度),則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的「建築著作」。復查該寺廟係始建於1604年,後經歷代修建,是否已屆著作權保護期間,尚待釐清。

二、        惟即使未逾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因澎湖縣天后宮外觀屬於本法第58條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的建築著作,除不能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或為了在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目的而重製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故所詢製作成雞蛋糕模型(重製),仍應屬「合理使用」之範疇,尚無須取得授權,但應依本法第64條規定,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800 著作權法第58條 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一、 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二、 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三、 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四、 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 發布日期 : 112-04-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5-02
  • 瀏覽人次 : 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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