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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20425

令函日期: 112-04-2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20425
令函要旨:

一、        書籍內容如具「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所詢將自行購買之紙本書籍內容掃描後存到電子書閱讀器上閱讀(原書捐出),或從圖書館借書掃描存檔(原書歸還),涉及將他人著作「重製」的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涉及著作權侵害。

二、        另依本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又所謂「合理範圍」依本法第65條第2項規定,應審酌一切情狀,並依「利用之目的及性質」、「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之四款要素判斷之。所詢利用行為,分述如下:

(一)購買紙本書籍後,將內容掃描後存到電子書閱讀器上閱讀,並將原書捐出:您私人重製之掃描檔案,雖係以供個人利用之目的所為,惟仍須在您仍擁有正版書籍之所有權情形下,始能主張第51條合理使用;如嗣後將該正版書籍轉讓予他人使用,將影響私人重製之依據,恐無法主張合理使用(本局電子郵件990329a號解釋參照)。

(二)為避免無法及時閱讀完畢而將從圖書館借閱之圖書掃描存檔:雖亦係基於供個人使用之目的所為,惟此等行為顯係為減省其本應支出購買合法書籍之費用所為,進而減少正版書籍之銷售量,恐將造成「市場替代」效果,似亦無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

三、        因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個案利用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100 著作權法第51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112-04-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5-02
  • 瀏覽人次 : 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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