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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1210007530號

令函日期: 112-05-02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121000753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會函詢受理利用人或電腦伴唱機業者申請授權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12年4月26日112○○字第040011號函。

二、按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以下簡稱集管條例)第34條第1項規定:「集管團體於其管理範圍內,對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應以相同之條件授權之。」故利用人或電腦伴唱機業者向貴會申請授權時,應先請利用人按實際使用電腦伴唱機台數完成授權,尚不得以「有隱匿短報」嫌疑而拒絕利用人之申請。至於利用人刻意短報實際利用之電腦伴唱機台數,且經貴會確實蒐證有據,經通知利用人仍拒不補辦授權時,貴會自得就利用人未取得授權之範圍(即短報之電腦伴唱機台數)內,針對具有侵權故意之利用人提起訴訟。

三、另依集管條例第34條第2項規定:「利用人經集管團體拒絕授權或無法與其達成授權協議者,如於利用前已依使用報酬率或集管團體要求之金額提出給付或向法院提存者,視為已獲授權。」是利用人如於訴訟中對於其後續利用行為已依貴會之使用報酬率匯款支付授權金,依本項規定即視為已獲授權,就該後續之利用行為而言,即無侵權的故意,亦不會構成刑事責任,貴會亦不得以先前已提出訴訟為由,任意對利用人之後續利用行為拒絕授權(請參考附件之本局電子郵件1030312 解釋),併予說明。

  • 發布日期 : 112-05-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5-11
  • 瀏覽人次 : 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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