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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條文檢索

中文法規名稱: 著作權相關案件規費收費標準
中文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經濟部經(89)智字第八九三一五四二四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經濟部經智字第○九二○四六一四五六○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二日經濟部經智字第○九九○四六○二○八○號令修正發布
修正日期: 99-04-12
條號 條文
第1條 本標準依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著作權相關案件規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申請音樂著作強制授權:每首新臺幣三千元。 二、申請製版權登記:每件申請費新臺幣三千六百元、登記費新臺幣一百元及公告費新臺幣一百元。 三、申請製版權讓與登記:每件新台幣一千二百元。 四、申請製版權信託登記:每件新台幣一千二百元。 五、申請查閱製版權登記:申請查閱製版物樣本或證明文件,每案新臺幣一百元;申請影印證明文件,每案新臺幣一百元。 六、申請製版權登記簿謄本,每案新臺幣五十元,申請人查詢資料,須提供檢索服務者,每張另收新臺幣二十元。但准予登記隨通知發給申請人謄本者,不另收費用。 七、申請調解:每件新臺幣四千元。
第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發布日期 : 99-04-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5-05
  • 瀏覽人次 :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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