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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條

法條號碼: 01000400
法條名稱: 著作權法第4條
中文條文: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 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 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相關解釋令函 令函日期
電子郵件1100105 民國110年1月5日
電子郵件1090327b 民國109年3月27日
電子郵件1081001 民國108年10月1日
智著字第10700076980號 民國107年11月29日
電子郵件1070322 民國107年3月22日
電子郵件1061116b 民國106年11月16日
智著字第10600050450號 民國106年8月4日
電子郵件1050914 民國105年10月4日
電子郵件1041224 民國104年12月24日
電子郵件1040507 民國104年5月7日
電子郵件1040303 民國104年3月3日
電子郵件1011205c 民國101年12月5日
智著字第10100040300號 民國101年5月23日
智著字第10116002350號 民國101年5月10日
電子郵件1001206 民國100年12月6日
電子郵件1000512b 民國100年5月12日
電子郵件991012 民國99年10月12日
電子郵件990816b 民國99年8月16日
電子郵件990726a 民國99年7月26日
電子郵件990408a 民國99年4月8日
  • 發布日期 : 102-0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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